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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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王國慶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王皆得
即 被 告 王國安
王國興
王國平
王國裕
王叔銘
王俊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王皆得、王國安、王國興、王國平
、王國裕、王叔銘、王俊卿等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8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