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賢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侯賢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參包(均含包
裝袋)沒收銷燬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3包係被
告與 楊威帆 (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沙簡字第325號判處罪刑在
案)共同出資購買後併一起施用所餘之第二級毒品, 業據渠
二人分別陳明在卷,故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仍應於
本案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玉堂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扣案物│數量│備註│
├──────┼──┼──────────┤
│第二級毒品甲│參包│驗餘淨重計2.0568公克│
│基安非他命│││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