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7日犯重利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201號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字第7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聲請書僅載有期徒刑2月,應予更正),於96年4月30日確定在案,且尚未執行,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