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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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69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林招弟
陳渝 陳昌賴 林秀英 陳鑑修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德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1,228元(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7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