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上訴人 曹德墉
曹錫坤 曹正明 曹文達 被上訴人 陳金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5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曹德墉、曹錫坤及曹正明以及上訴人曹文達,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上訴人曹德墉、曹錫坤及曹正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52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770元,另上訴人曹文達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5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923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