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О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男三甲○○男二丁○○男二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第二行關於「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第二行關於「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起」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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