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三五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張江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