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郭金生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對人
郭金生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情
形,惟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云云。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文。是以,對於相對人之送達,如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
明者,法院始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法定要件有欠缺,
依其情形可補正,經定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法院自得駁回
公示送達之聲請。
三、經查,相對人郭金生之最新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路
○○號3樓,有相對人郭金生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惟聲請人係對「高雄市○鎮區○○街○○○號26樓之1」寄
發存證信函,而未依前開新址送達。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於
文到7日內補正相對人郭金生最新戶籍謄本、依相對人郭金
生最新戶籍地址送達之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然聲請人於民
國(下同)108年3月8日收受後迄未補正,有本院108年
2月27日雄院和民雄三108年度雄司聲字第29號函及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則相對人郭金生是否有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即
屬未定,自難認相對人已遷移不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是以,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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