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背信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背信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該判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確定。詎其竟於緩刑前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上更(三)字第一九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該判決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開背信二案件之判決正本計二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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