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702號聲請人 蘇其昌
林錫輝 何秀美 毛承豪 相對人 郭嘉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郭嘉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郭柏辰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6月9日死亡,相對人郭嘉昇為被繼承人郭柏辰之法定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郭柏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號)於99年6月9日死亡,相對人郭嘉昇為被繼承人郭柏辰法定繼承人,迄今並未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據。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郭柏辰無配偶及第一順位繼承人,而第二順位繼承人郭嘉昇、 林麗珠 (已歿)並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案件,有本院索引卡在卷可徵,是相對人郭嘉昇確為被繼承人郭柏辰之合法繼承人無誤。另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一節,亦有聲請人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影本1件、債權讓與證明書4件為證,足堪認定。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