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69號聲請人 林瑞成 律師即 吳鴻熙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吳鴻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吳鴻熙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壹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吳鴻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復為民法第1129條及第1132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鴻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0年7月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號)之遺產管理人,查被繼承人吳鴻熙之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繼承人吳鴻熙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並已完成查封財產之估價,致聲請人有確定遺產管理人管理報酬之必要,爰向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吳鴻熙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財管153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另查,被繼承人吳鴻熙之遺產總計為482,000元,其上揭遺產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100年度司執字第71459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而來。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為處理一般不動產執行案件,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付出之勞力、專業能力,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10,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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