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59號原告乙○○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備註:
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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