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之後,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之後,漏未記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此顯係文字脫漏,依上開解釋意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真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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