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0號原告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被告應補提出民事答辯(二)狀《97年06月02日遞狀》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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