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
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
機制,成立之協議證明書(須有金融機構及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協商成立文件)。並說明協商後,迄聲請清算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存在,如有,應註明該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表明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法院與案號。
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配偶)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聲請前2年,聲請人配偶 楊志勇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
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陳明 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若有,其期間、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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