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6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減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60號),提起抗告,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附表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搶劫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原經本院審核結果,裁定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與附表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之罪,適逢77年、80年、96年三次減刑條例,故所犯有期徒刑10月經三次減刑後應為1月8日,並非所裁定之2月15日,懇請鈞長審鑑等語。
三、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0年度聲減字第1498號裁定,確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有該裁定之影本附卷可稽,抗告意旨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依法將原裁定撤銷,更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談虎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搶劫│恐嚇│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有期徒刑5年減為│有期徒刑10月減為│││終身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月15日│││15年褫奪公權10年│(臺北地院80年度│(臺北地院80年度│││(臺北地院80年度│聲減字第1498號)│聲減字第1498號)│││聲減字第1498號)│││├────────┼────────┼────────┼────────┤│犯罪日期│70.6.7至71.2.7│70.8月中旬至│70.11月間至││││71.2.6│71.2.7│├────────┼────────┼────────┼────────┤│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71年偵字│臺北地檢71年偵字│臺北地檢71年偵字││年度及案號│第2850號、第4171│第2850號、第4171│第2850號、第4171│││號│號│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72年上更(一)字│71年重上訴字第│71年訴字第809號││事實審││第90號│258號│││├────┼────────┼────────┼────────┤││判決日期│72.2.26│71.10.27│71.8.27│││││││├───┼────┼────────┼────────┼────────┤││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72年台上字第2633│71年重上訴字第│71年訴字第809號││判決││號│258號│││├────┼────────┼────────┼────────┤││判決│72.4.29│71.10.27│71.8.27│││確定日期││││├───┴────┼────────┼────────┼────────┤│所犯法條│陸海空軍刑法第84│刑法第346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條││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民國96年犯罪│不合│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不減│不減│有期徒刑1月7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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