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受扶養人有無工作或收入之證據,如有工作,提出相關證明,並釋明何以須聲請人扶養。
三、提出聲請人及配偶 黃美芳 之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
五、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原有房屋、汽車出售之時間、金額及所得流向)及證據。
六、是否有與本件相關繫屬於法院或於法院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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