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01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與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