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926號聲請人 趙子毅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華倫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陳報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926號聲請人 趙子毅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華倫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陳報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