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一0二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姜麗香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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