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3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325號
原   告  傑利福樂 (即GerritFloor)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進發 (即CharlesChen)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惟查,原告起
訴前曾經本院沙鹿簡易庭以108年度沙司調第733號調解不成立,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見本院108年
度沙司調字第733號卷第1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
規定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得扣除該已繳之費用,本件原
告係民國108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訴,有本院收文章可稽,則本
件原告已於調解不成立之30日內向本院起訴,原告前曾繳納裁判
費1000元,即得扣除,扣除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8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