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救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陳東港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
相 對 人 紀裕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中
簡字第3674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
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審
查表(全部准予扶助)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
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
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