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經於94年2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湯文章法官蔣有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