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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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3(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下列附表所示時間犯下列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下列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就受刑人所受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1月27日至94年4月13日│94年3月中旬至94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署94年毒偵字第921、│臺南地檢署94年偵字第4877、││年度及案號│1288號│6365號│├───┬───┼──────────────┼─────────────┤│最│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626號│94年度訴字第952號││實├───┼──────────────┼─────────────┤│審│判決│94年6月17日│94年11月15日│││日期│││├───┼───┼──────────────┼─────────────┤│確│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626號│94年度訴字第952號││決├───┼──────────────┼─────────────┤││判決確│94年7月7日│95年3月14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減刑規定││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條款│││├───────┼──────────────┼─────────────┤│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6月│不符減刑規定││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減刑後定│有期徒刑8年4月。││應執行刑│(原定應執行刑為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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