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51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 彭光輝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27年4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彭光輝於民國92年3月6日邀同相對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其中①房屋貸款530,000元②循環額度房屋借款47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08年3月5日止②93年3月5日止,期滿未以書面表示不另續約時,視同雙方同意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依約分期攤還本息。詎第三人彭光輝自①96年4月6日②96年2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428,322元②554,04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影本1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增補替代合約影本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125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599│建│357.00│20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25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6│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5層樓房│61│61│平│鋼筋│9.│平│全部│││74│中山南路95巷│康市永康│鋼筋混凝│.0│.0│方│混凝│60│方│││││7之1號│段1599地│土造住家│9│9│公│土造││公││││││號│用│││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永康段1683建號,權利範圍:20分之1。││永康段1684建號,權利範圍:2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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