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法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活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梁廣庫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活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活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活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前經報奉屏東縣政府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以屏府社福字第七八三一八號設立許可,並經本院法人登記處於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五冊、第十七頁第一四二號)在案。
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經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活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提請董事會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活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各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及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麗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王福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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