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二號
原告甲○○被告 劉璿德 原名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三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新臺幣六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詳如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三號刑事案卷。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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