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訴字第二九三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曾吉雄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陳明富~B法官吳文婷~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