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號4樓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及拘提均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江翠萍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