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8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此執有如附件所示之票據,因證券遺失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
1項第2款、第7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非「證券」,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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