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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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被告乙○○
丙○○丁○○上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訴字第34號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周群翔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