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86號原告丁○○
樓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複代理人甲○○
丙○○被告乙○○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吳孟勳 律師
陳佳雯 律師 游朝義 律師
共同送達代收人楊金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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