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公設辯護人甲○○
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黃宣撫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