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793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主文所示期間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黃紀錄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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