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十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止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埔刑簡字第五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四○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