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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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96000161號),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宜簡字第486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