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優勝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18之宣告刑欄「有期徒刑3年86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年8月」。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18之宣告刑欄「有期徒刑3年86月」,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更正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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