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 杜婕希晨信房屋企業社被告 徐堯山 被告兼上一人 徐煒山 訴訟代理人號16樓之5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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