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4號原告 李瑞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芷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0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繳,嗣同年8月14日原告親到院領取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仍未補繳,其起訴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