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健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健國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健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6月23日訊問時,坦承犯行不諱,並有證人即毒品買受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3年9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陳秀慧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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