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二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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