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306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王慧鈞 債務人 洪佳財 即 洪阿幼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阿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阿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