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9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6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7年2月25日簽發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7年3月3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8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土地登記謄本7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39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鎮○○○段│59-26│旱│82.00│24分之1│├──┼───┼────┼───┼───┼─┼────┼────────┤│002│臺南縣○○○鎮○○○段│59-27│旱│370.00│24分之1│├──┼───┼────┼───┼───┼─┼────┼────────┤│003│臺南縣○○○鎮○○○段│59-36│旱│368.00│24分之1│├──┼───┼────┼───┼───┼─┼────┼────────┤│004│臺南縣○○○鎮○○○段│59-45│旱│365.00│24分之1│├──┼───┼────┼───┼───┼─┼────┼────────┤│005│臺南縣○○○鎮○○○段│59-52│旱│822.00│0000000分之99052│├──┼───┼────┼───┼───┼─┼────┼────────┤│006│臺南縣○○○鎮○○○段│63-20│旱│1,031.00│44分之1│├──┼───┼────┼───┼───┼─┼────┼────────┤│007│臺南縣○○○鎮○○○段│59-50│旱│246.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39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14│臺南縣善化鎮│臺南縣善│3層樓房│11│10│68│18│30│平│鋼筋│17│平│全部│││62│溪尾217號之5│化 鎮曾文 │鋼筋混凝│4.│5.│.5│.6│7.│方│混凝│.1│方│││││6│段59-50│土造│72│25│4│3│14│公│土造│9│公││││││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 曾文段 1464建號,權利範圍: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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