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038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13038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12月10日│80,000元│97年12月11日│CCA0000000│├──┼─────────┼───────────┼───────────┼───────────┤│002│97年12月9日│82,000元│97年12月11日│CCA0000000│├──┼─────────┼───────────┼───────────┼───────────┤│003│97年12月15日│60,000元│97年12月15日│CCA0000000│├──┼─────────┼───────────┼───────────┼───────────┤│004│97年12月20日│65,000元│97年12月22日│CCA0000000│├──┼─────────┼───────────┼───────────┼───────────┤│005│97年12月22日│150,000元│97年12月22日│CCA0000000│├──┼─────────┼───────────┼───────────┼───────────┤│006│97年12月28日│90,000元│97年12月29日│CCA0000000│├──┼─────────┼───────────┼───────────┼───────────┤│007│97年12月27日│150,000元│97年12月29日│CCA0000000│├──┼─────────┼───────────┼───────────┼───────────┤│008│97年12月28日│300,000元│97年12月30日│CCA0000000│├──┼─────────┼───────────┼───────────┼───────────┤│009│98年1月1日│75,000元│98年1月5日│CCA0000000│├──┼─────────┼───────────┼───────────┼───────────┤│010│97年12月24日│40,000元│98年1月6日│CCA0000000│├──┼─────────┼───────────┼───────────┼───────────┤│011│98年1月8日│120,000元│98年1月8日│CCA0000000│├──┼─────────┼───────────┼───────────┼───────────┤│012│98年1月9日│100,000元│98年1月9日│C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