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34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H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34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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