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2號原告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5,7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7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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