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繳納保證金後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即具保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其繳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而經釋放,惟其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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