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0號被告即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等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本院羈押被告之理由:㈠被告所犯之罪嫌,除有被告自白外,尚有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據在卷可證,被告犯嫌重大。
㈡被告曾有多次竊盜之前科,此次又犯竊盜罪,有事實足認
其反覆實施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之事由,亦有羈押之必要。
三、經查:㈠被告自承上次交保後,再犯搶奪及竊盜罪,犯後態度惡劣
,顯然無論多少錢交保,均以無法擔保其案件之審判及執行,其有再犯之虞之理由甚為顯然,並未消失。
㈡被告以家中父母年邁,全家 賴伊 維持生計為由,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然該事由尚非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