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謝啟文 被告 林金瑩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簡字第299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先敘明。
二、查本件被告林金瑩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部分,已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0日以100年度簡字第2997號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此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而原告係於100年5月12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繫屬本院,亦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蓋印本院收狀日期戳印1枚在卷可憑,參諸首開說明,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提起上訴前,逕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應予判決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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