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九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張,因不慎毀損,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五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五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筑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F0~T32┌─────────────────────────────────────────────────────────────┐│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九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徐鳳英 │高雄市第二信用│○一六四六二│壹萬捌仟柒佰陸拾│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HA○四一七○四│││││合作社鹽埕分社││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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